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常德中山外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常德中山外院校友自愿联合的、是经学院同意,由同学自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运行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常德中山外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聚集各界精英,建立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长源路23号四楼,邮编:41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业务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常德中山外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四)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会长全面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与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制订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指导协调各地方校友会和其他行业及俱乐部工作;
(三) 负责校友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行资金管理;
(四) 其他会长交办的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常德中山外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布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需要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清算组决定投向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中山外院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