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4-01-09 信息来源:miclin 浏览次数:346
常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实 施 方 案 (摘录)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常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本方案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终止资助: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家庭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不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条件的。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既要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又要充分调动社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既要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也要考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四)坚持整体联动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室)和各中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资助专干的培训,资助对象的审核,资助流程的调度、监督、指导,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以及资助信息的统计汇总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配套、调度、发放和监管工作。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中职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的审核(批)。中职学校主要负责资助政策的宣传、资助对象的评审和认定、资助资金的结算、资助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二、资助对象、比例和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国家助学金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院校,下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一年制的第一个学期,二年制的前三个学期,三年制的前两个学年,下同)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下同)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9号)有关精神,将武陵山、罗霄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残疾中职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享受免学费政策资助。 2.免学费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顶岗实习阶段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由财政按照不高于顶岗实习阶段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二)资助比例 1.国家助学金 根据湘财教〔2012〕82号精神,除政策规定直接纳入资助范围的对象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政策规定直接纳入资助范围的对象)的15%确定。 2.免学费 根据湘财教〔2012〕82号精神,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含县镇)、城市涉农专业学生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一、二年级城市非涉农专业家庭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城市涉农专业学生)的10%确定。 (三)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困难程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政策规定享受和申请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评分,并根据评分高低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等级。对申请享受免学费政策资助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应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评分,并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入围名单。 3.特别规定 属于孤儿的,只需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证明材料,即可直接纳入国家资助范围,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7)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三、资助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免学费为主体,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免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结算。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我市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分一档30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000元三个档次。各校在保证应资助总人数的情况下,可根据本校实际合理制定各档次受助学生比例,其中,第一档资助比例不得超过应资助人数的15%。 (三)校内资助。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财教〔2009〕1号文件精神,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此项经费学校必须实行专门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校内专项资助经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相应核减学校该年度所获得的有关财政奖补资金。 (四)社会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经费。 四、经费分担 具体分担比例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 五、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2.学校审核。3.学校公示。 4.中心复核。5.打卡发放。6.学校建档。